为切实维护辖区空域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飞行及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一)售卖主体:乌兰浩特市内所有无人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电商平台经营者,须履行实名登记核验义务。
(三)使用主体:在乌兰浩特市辖区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航拍测绘、农业植保、物流配送、应急救援等场景。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无人机购买凭证、无人机产品信息资料,填写《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签订《承诺书》(见附件2)到辖区派出所备案登记,同时扫码填写详细信息进行网上登记(见下方二维码)。
请务必确保备案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信息变更(如无人机转让、报废或个人/单位信息变动等),需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派出所报备。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请全市范围内的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登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航空安全和公共秩序,确保飞行活动合法合规。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无人机持有者积极配合,按时完成备案登记工作。感谢您对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开云kaiyun开云kaiyun
